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廖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224********25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204民初307号 |
案号 |
(2021)桂0204执恢3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廖建民、刘芳、廖杰向原告覃志强偿还借款本金658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658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4年7月9日起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时止)。二、被告廖颖对上述债务中本金300000元的部分与被告廖建民、刘芳、廖杰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上述应当履行的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3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覃志强承担828元,被告廖建民、刘芳、廖杰、廖颖共同负担1297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5-18 |
发布时间 |
2021-06-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