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洛阳市吉喆辉工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3********00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306民初379号;(2020)豫03民终9757号 |
案号 |
(2021)豫0306执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洛阳市吉喆辉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郑州裕华碳素制品有限公司返还货款1550000元,并向原告郑州裕华碳素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15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8月20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秦伟强、秦广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郑州裕华碳素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424元,由被告洛阳市吉喆辉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29 |
发布时间 |
2021-06-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秦伟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3060533650039 |
登记机关 |
洛阳市吉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洛阳市吉利区河阳路中段473号河滨宾馆后院西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