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冯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202********03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202民初900号 |
案号 |
(2021)冀02执2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冯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唐山分中心贷款本金35300.21元、零售利息6756.42元(利息截至2018年11月15日),并自2018年11月16日起按照《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给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并按月计收复利);二、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唐山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1元,由被告冯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04 |
发布时间 |
2021-06-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