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柯鹏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221********76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0202民初1737号 |
案号 |
(2021)鄂0202执2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大冶市鑫都危险废物处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期间的利息2547499.19元、罚息6095元、复利476983.27元,以及自2019年7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期间按年利率10.971%计算的罚息、复利。二、被告大冶市鑫都危险废物处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垫付的本金1999084.31元,并支付截至2019年7月17日的罚息1261422.21元,以及自2019年7月1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期间按日利率0.5‰计算的罚息。三、被告大冶市鑫都危险废物处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律师费损失2400元。四、被告大冶市兴贵矿业有限公司、柯有兵、左细兰、柯鹏志对上述第一、二、三项确定的被告大冶市鑫都危险废物处置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59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大冶市鑫都危险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大冶市兴贵矿业有限公司、柯有兵、左细兰、柯鹏志连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1-02-25 |
发布时间 |
2021-06-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