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大冶市仁达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91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0202民初1733号 |
案号 |
(2021)鄂0202执2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大冶市宇盛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2019年7月18日止期间的利息2787948.39元、罚息432413.68元、复利691481.87元,以及自2019年7月1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期间按年利率12.759748%计算的罚息、复利。二、被告大冶市宇盛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2019年7月18日止期间的利息427750元、罚息66337.5元、复利81386.66元,以及自2019年7月1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期间按年利率9.7875%计算的罚息、复利。三、被告大冶市宇盛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律师费损失2400元。四、被告大冶市仁达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柯有兵、左细兰对上述第一、二、三项确定的被告大冶市宇盛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77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大冶市宇盛贸易有限公司、大冶市仁达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柯有兵、左细兰连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1-02-23 |
发布时间 |
2021-06-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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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柯梅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281739146593L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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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大冶市七里路金贸大厦A栋28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