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程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3123********28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116民初4277号
案号
(2021)川0116执158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双流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程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返还信用卡欠款本金65150元,分期手续费16129.3元,还款违约金4532.68元,并支付透支利息(截至2020年8月5日的透支利息为15240.52元;自2020年8月6日起的透支利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1元,由程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3-01
发布时间
2021-06-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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