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金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56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01924号 |
案号 |
(2016)粤0105执19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深圳市金来顺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陈中强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深圳市金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光电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肇东市金来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深圳市金来顺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光电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向原告陈中强赔偿公告费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93688元(其中受理费8868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深圳市金来顺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光电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肇东市金来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6-04-11 |
发布时间 |
2017-06-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金卫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755697563T |
登记机关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东南部时代财富大厦28层28E-H号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