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寿王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103********16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浙0105民初10324号
案号
(2021)浙0105执134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杭州拱墅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杭州懋光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祥符支行借款本金10 8 63 6 1 . 8 9 元,并支付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祥符支行截至2 0 1 9 年8 月 6日的罚息5 4 7 5. 2 6 元;自2 0 19年 8月 7日起的罚息以1 0 8 6 3 6 1 . 8 9 元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中的罚息利息约定继续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寿王芳、被告高菁、被告李思崎对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祥符支行的上述第一项应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1-03-11
发布时间
2021-06-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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