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庹敏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10303********042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陕0330民初68号
案号
(2021)陕0330执1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凤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庹敏华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清偿原告陕西凤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0000元及借款利息31118.58元(其中利率自2015年3月22日至2015年12月25日按照月息千分之8.1计算),并支付从2015年12月26日至款清之日的逾期利息(利率按月息千分之10.53计算)。二、驳回原告陕西凤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17元、公告费873.2元,由被告庹敏华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省份
陕西
立案日期
2021-05-10
发布时间
2021-06-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