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田秀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2527********182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内2527民初67号
案号
(2021)内2527执2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田秀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甄玉军借款本金70716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田秀国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省份
内蒙古
立案日期
2021-03-09
发布时间
2021-06-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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