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高锐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0122********01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内0122民初153号 |
案号 |
(2021)内0122执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高锐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石头借款本金25000元。二、驳回原告张石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张石头已预交500元),由原告张石头负担55元,由被告高锐钢负担445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高锐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21-01-11 |
发布时间 |
2021-06-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