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董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502********70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504民初3436号 |
案号 |
(2021)川0504执7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董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伟借款5000元,并支付以借款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8月20日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黄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伟负担25元、被告董军负担2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3-16 |
发布时间 |
2021-06-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