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贺琳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12724********186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陕0803民初3117号
案号
(2021)陕0803执126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横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彩民、王白利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6月8日起算至2016年6月7日止,利息以年利率百分之6.12计算;逾期借款利息从2016年6月8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利息以年利率百分之9.18计算);二、被告王彩民、王白利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未按期支付利息的复利(从2015年6月8日起算至2016年6月7日止以年利率百分之6.12计算;从2016年6月8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以年利率百分之9.18计算);三、被告高军、贺琳娥、郭红强、王彩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61元,执行费650元,由被告王彩民、王白利、高军、贺琳娥、郭红强、王彩平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陕西
立案日期
2021-04-29
发布时间
2021-06-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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