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10330********09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陕0330民初37号
案号
(2021)陕0330执1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凤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杨飞向原告凤县双石铺镇小何轮胎修理部支付3000元及利息298.38元,2021年1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3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二、驳回原告凤县双石铺镇小何轮胎修理部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杨飞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省份
陕西
立案日期
2021-05-06
发布时间
2021-06-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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