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苗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12724********104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陕0803民初2036号
案号
(2021)陕0803执142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横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冯振彦、苗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志文借款88800元及利息,月利率千分之15,利息从2017年1月25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己付利息1000元);二、被告冯振彦、苗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志文借款15700元及利息,月利率千分之15,利息从2017年2月24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三、被告冯振彦、苗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志文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2月13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四、驳回原告李志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00元,执行费3058元,由被告冯振彦、苗艳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陕西
立案日期
2021-05-24
发布时间
2021-06-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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