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聂志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22********21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103民初3965号 |
案号 |
(2021)赣0103执22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聂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维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6041.93元。 二、被告聂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维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812.58元。 三、驳回原告维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被告聂志强负担161元,由原告维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行承担1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4-08 |
发布时间 |
2021-06-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