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杜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102********51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小民初字第00282号 |
案号 |
(2021)晋0105执恢1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杜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力新借款本金52万元。二、被告杜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力新截止至2014年9月24日止的利息80769元。三、驳回原告张力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4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杜鹏负担9495元,由原告张力新负担85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29 |
发布时间 |
2021-06-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