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杜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0102********515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小民初字第00282号
案号
(2021)晋0105执恢1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杜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力新借款本金52万元。二、被告杜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力新截止至2014年9月24日止的利息80769元。三、驳回原告张力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4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杜鹏负担9495元,由原告张力新负担851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1-01-29
发布时间
2021-06-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