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游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02********81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111民初2759号 |
案号 |
(2019)赣0111执恢2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由游杰、江西天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龚相华、胡年保、刘建林工程押金(即装修工程专用资金)384770元及以该款为基数从2017年5月1日起至还清该款之日止按每月2%所计算的逾期利息;由游杰、江西天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龚相华、胡年保、刘建林项目工程人工工资443500元及以该款为基数从2017年6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每月2%所计算的逾期利息;由游杰、江西天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龚相华、胡年保、刘建林项目工程的材料和机械设备款1390000元及以该款为基数从2017年4月13日起至付清该款之日止按每月2%所计算的利息;游杰、江西天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给付三原告上述款项及利息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36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0366元,由游杰、江西天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9-10-21 |
发布时间 |
2019-10-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赣0111执恢218号 |
立案日期 |
2019-10-21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5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