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阎鑫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0105********00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晋0106民初426号
案号
(2021)晋0106执26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阎鑫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借款本金130030.13元,并支付截至2019年7月19日的利息6935.48元、罚息199.28元、复利226.97元及自2019年7月20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未付本金130030.13元为基数,复利以未付利息6935.48元为基数,均按照贷款执行年利率11.68%的1.5倍确定的罚息利率计算。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罚息利率在次年对应日按照调整后的贷款基准利率增加693个基本点后再上浮50%确定);二、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58元(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已预交),由被告阎鑫伟负担3032元,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负担126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1-06-10
发布时间
2021-06-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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