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克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221********33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1221民初35号
案号
(2021)辽1221执60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铁岭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铁岭县鑫鸿远花土经销处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给付李泽福买卖合同价款及财产损害赔偿价款共计45000元,并自2020年8月31日始,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30%支付逾期利息,至合同价款清偿之日为止;二、曹克平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李泽福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4元,减半收取计462元,由铁岭县鑫鸿远花土经销处、曹克平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人数提出副本,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3-08
发布时间
2021-06-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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