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秦建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112********27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181民初2936号 |
案号 |
(2021)川0181执4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周安志与秦建国、李功蓉于2018年4月12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二、本诉被告秦建国、李功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本诉原告周安志违约金316000元;三、驳回反诉原告秦建国、李功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932元,由本诉被告秦建国、李功蓉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932元,由反诉原告秦建国、李功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1-25 |
发布时间 |
2021-06-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