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铜陵市江南渔王酒店投资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24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711民初336号 |
案号 |
(2019)皖0711执2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铜陵市江南渔王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借款本金94936.73元及利息(其中,截止2018年4月23日利息为135344.79元;2018年4月24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94936.7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24575%计算)。二、被告阮长江、被告崔红霞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4元,减半收取2377元,由被告铜陵市江南渔王酒店投资有限公司、被告阮长江、被告崔红霞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6-04 |
发布时间 |
2019-09-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皖0711执208号 |
立案日期 |
2019-06-04 |
执行法院 |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30282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阮长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7000624689601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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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铜陵市大通美食广场B组团8号网点1-4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