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万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2724********04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陕0803民初3986号 |
案号 |
(2021)陕0803执12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横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冯庚廷、李万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柄平借款本金人民币31000元及利息(利率按全国银行间2020年12月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利息从2015年2月10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已付利息7000元);二被告互负连带偿还责任; 二、被告冯庚廷、李万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冯梅借款本金人民币35700元及利息(利率按全国银行间2020年12月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利息从2015年1月11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已付利息7200元);二被告互负连带偿还责任;三、被告冯庚廷、李万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庞喜红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0元及利息(利率按全国银行间2020年12月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利息从2015年2月1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已付利息7000元);二被告互负连带偿还责任;四、被告冯庚廷、李万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思池借款本金人民币32000元及利息(利率按全国银行间2020年12月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利息从2015年9月17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已付利息7000元);二被告互负连带偿还责任;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23元,执行费1906元,由被告冯庚廷、李万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横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21-04-29 |
发布时间 |
2021-06-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