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万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12724********042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陕0803民初3986号
案号
(2021)陕0803执126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横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冯庚廷、李万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柄平借款本金人民币31000元及利息(利率按全国银行间2020年12月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利息从2015年2月10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已付利息7000元);二被告互负连带偿还责任; 二、被告冯庚廷、李万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冯梅借款本金人民币35700元及利息(利率按全国银行间2020年12月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利息从2015年1月11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已付利息7200元);二被告互负连带偿还责任;三、被告冯庚廷、李万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庞喜红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0元及利息(利率按全国银行间2020年12月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利息从2015年2月1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已付利息7000元);二被告互负连带偿还责任;四、被告冯庚廷、李万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思池借款本金人民币32000元及利息(利率按全国银行间2020年12月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利息从2015年9月17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已付利息7000元);二被告互负连带偿还责任;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23元,执行费1906元,由被告冯庚廷、李万芳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陕西
立案日期
2021-04-29
发布时间
2021-06-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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