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702********02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京0112民初27440号 |
案号 |
(2021)京0112执恢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周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北京世欣通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 864 894.9元、罚息(以 1 864 894.9元为基数按照月息0.5%的标准自2019年1月26日计算至2019年2月23日止)及逾期利息(以1 864 894.9元为基数按月息2%的标准自2019年2月24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周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北京世欣通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因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24 237元;三、被告北京家和金百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周进上述债务向原告北京世欣通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北京家和金百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周进进行追偿;四、驳回原告北京世欣通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告费(具体金额以公告票据实际发生额为准),由被告北京家和金百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周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北京家和金百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周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23 748元,由被告北京家和金百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周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时间 |
2021-06-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