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盛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181********42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京0101民初5656号 |
案号 |
(2021)京0101执25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四川耍耍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1日前支付原告易商旅有限公司机票采购款、逾期还款滞纳金、资金使用费、延期服务费总额共计300 000元(其中于2020年10月31日前偿还20 000元、2020年11月30日前偿还10 000元、2020年12月31日前偿还10 000元、2021年1月31日前偿还10 000元、2021年2月28日前偿还30 000元、2021年3月31日前偿还20 000元、2020年4月30日前偿还50 000元、2020年5月31日前偿还50 000元、2020年6月30日前偿还50 000元、2020年7月31日前偿还50 000元);二、如被告四川耍耍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任意一期支付义务,则原告易商旅有限公司除有权就剩余款项立即申请强制执行外,被告四川耍耍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还须向原告易商旅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自2020年9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上述第一项未付的机票采购款、逾期还款滞纳金、资金使用费、延期服务费总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三、被告何盛军、被告徐秀利对被告四川耍耍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290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四川耍耍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何盛军、徐秀利共同负担(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21-03-10 |
发布时间 |
2021-06-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