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凯莱轩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169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105民初26692号 |
案号 |
(2021)豫0192执15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凯莱轩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欠款本金3973114.60元,利息3216204.43元(暂计至2020年10月20日,之后的利息、罚息等以本金3973114.60元为基数,按《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协议书》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金80000元;二、被告王其江以其名下位于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四环228号1号楼2单元3层15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1401303637)对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有权在该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中优先受偿;三、被告河南省鼎麟贸易有限公司、郑州思凯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南凯莱轩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王其江承担担保责任后,被告河南省鼎麟贸易有限公司、郑州思凯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均有权向被告河南凯莱轩实业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343元,由被告河南凯莱轩实业有限公司、王其江、河南省鼎麟贸易有限公司、郑州思凯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6-10 |
发布时间 |
2021-06-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其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006716951730 |
登记机关 |
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郑州市高新区西四环路企业公园号1幢2单元3层15号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