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龚国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04********15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103民初5286号 |
案号 |
(2021)赣0103执27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南昌市骏利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借款本金2972000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20年4月21日,利息罚息为128169.22元,2020年4月22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付)。如被告南昌市骏利实业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判决,则拍卖、变卖登记于蒋子威名下,位于西湖区沿江中大道288号皇冠国际花园t7二单元2104室;登记于蒋子威名下,位于西湖区朝阳中路255号豫章华城5栋1单元1102室;登记于蒋莉名下,位于西湖区沿江中大道288号皇冠国际花园t7二单元2103室房产,所得价款由原告优先受偿权。被告蒋子威、蒋莉、李前进、蒋解放、龚国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1600元,由被告南昌市骏利实业有限公司、蒋子威、蒋莉、李前进、蒋解放、龚国华承担,限随上述款一并偿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4-15 |
发布时间 |
2021-06-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