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黄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425********649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306民初8961号
案号
(2020)粤0306执280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321205635516】。一、原、被告一致确认被告深圳市迈格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福永支行《授信合同》(合同编号为000402018k00152) 项下贷款本金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 2932740. 3 元,利息为115313. 66 元、罚息为13827. 29 元、复利为3087 . 76 元,前述利息、复利、罚息暂计至2,020 年5 月5 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福永支行同意被告深圳市迈格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按照以下方案偿还上述第一项欠款:1 、2020 年5 月30 日前,偿还10 万元贷款本息;2 、2020 年6 月30 日前,偿还17 万元贷款本息;3 、2020 年7 月30 日前,偿还17 万元贷款本息;4 、2020 年8 月30 日前,偿还17 万元贷款本息;5 、2 02 0 年8 月起至2021 年3 月,每月30 日前(如当月无30 日则28 日)偿还22 万元贷款本息;6 、剩余贷款本息于2021 年4 月30 日前结清。三、本案原告为主张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142661. 6元由被告深圳市迈格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应于2020 年8 月30 日前向原告支付30000 元, 若被告深圳市迈格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按照上述第一、二项的约定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则剩余的律师费112661.6 元予以全部减免; 若被告深圳市迈格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第一、二项的约定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则剩余的律师费112661. 6 元由被告深圳市迈格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继续承担。四、被告黄斌、被告孙刘娇对被告深圳市迈格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斌、孙刘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深圳市迈格精密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五、若被告深圳市迈格精密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黄斌、被告孙刘娇有任意一期未按照上述第一、二、三项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福永支行有权就上述剩余全部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六、案件受理费15466 元、保全费5000 元,由被告深圳市迈格精密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黄斌、被告孙刘娇承担(被告深圳市迈格精密科技有限公司、黄斌、孙刘娇应在2021 年4 月30 日前迳付给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福永支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10-21
发布时间
2021-06-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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