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史伟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10102********24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沪0101民初13226号 |
案号 |
(2021)沪0101执44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朱姗姗、史伟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史俊盛人民币2,122,697.32元;二、被告朱姗姗、史伟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史俊盛以人民币2,122,697.3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5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782元(原告已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891元,由两被告朱姗姗、史伟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21-05-28 |
发布时间 |
2021-06-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