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史伟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10102********243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沪0101民初13226号
案号
(2021)沪0101执446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朱姗姗、史伟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史俊盛人民币2,122,697.32元;二、被告朱姗姗、史伟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史俊盛以人民币2,122,697.3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5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782元(原告已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891元,由两被告朱姗姗、史伟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省份
上海
立案日期
2021-05-28
发布时间
2021-06-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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