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2534********28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0524民初770号 |
案号 |
(2021)川0524执2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叙永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叙永县大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叙信营公借(2012)128号]项下未履行债务的利息(含罚息等,具体金额按《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叙信营公借(2012)128号]的约定计算,计算期间为2015年5月28日—2015年12月9日);二、被告叙永县大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借款合同》(合同编号:a595012015000049号)项下借款本金1550万元及利息﹝含罚息等,利息按该《借款合同》(合同编号:a595012015000049号)约定计算,自2015年12月9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日止﹞;三、被告谢波、李传英、李明庆、杨群、陈永贵、肖贵分、廖建坤、李来、李明红按《借款合同》(合同编号:a595012015000049号)和《个人保证合同》(合同编号:a59520150000069号)的约定,对原告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800元,由被告叙永县大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叙永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时间 |
2021-06-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