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潘一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423********02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浙0481民初2756号
案号
(2021)浙0481执263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嘉兴海宁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 、被执行人段明月、代立平归还申请执行人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1 2 8 6 8 4. 4 5元,并支付利息 1 6 2 3 6. 5 5元(含罚息,暂计算至 2 0 2 0年 1 2月 1 5日止)及此后利息(含罚息,计算方式为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 、被执行人段明月、代立平赔偿申请执行人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损失 8 2 0 0元以及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损失 1 4 2 0元。3 、被执行人潘一鹰对上述 1、 2项被执行人段明月、代立平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执行人潘一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段明月、代立平追偿。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 2 0 2 1年 6月 1 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 1. 7 5的加倍利息)。三、支付执行申请费 2 2 1 8元、诉讼费 1 6 8 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1-06-21
发布时间
2021-06-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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