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103********03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1)西民初三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8)赣0103执10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建勇、王军、杨芳、武汉鑫景成劳务有限公司、武汉市鑫东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邓跃保、罗明支付投资款278万元并承担违约金(以278万元为基数,从2011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付清欠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邓跃保、罗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555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0554元由被告王建勇、王军、杨芳、武汉鑫景成劳务有限公司、武汉市鑫东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跟随上述款项一并偿付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18-04-04
发布时间
2018-04-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8)赣0103执1058号
立案日期
2018-04-04
执行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2820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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