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821********45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0821民初958号 |
案号 |
(2021)鄂0821执1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京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山支行与被告(反诉原告)吴敏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二、被告吴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承租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山支行位于京山市绿林路与轻机大道交汇处(中国工商银行京山新市支行)的门面房屋11间;二、被告吴敏从2019年1月1日起参照每年租金52800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占用费至门面房屋实际腾退之日止; 三、驳回反诉原告吴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6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1436元,减半收取计5718元,合计5783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吴敏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京山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27 |
发布时间 |
2021-06-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