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樊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3902********077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180刑初261号
案号
(2021)川0180执147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简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李建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0年7月9日起至2022年7月2日止,前期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2日已折抵。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樊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0年7月9日起至2022年3月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李建贵对被害人戢根容的损失2,035元、陈富良的损失2,156元予以退赔;对李建贵的违法所得1,000元予以追缴,用于退赔戢根容、陈富良的损失;责令被告人李建贵、樊波共同对被害人付闯的损失3,002元、魏常琼的损失4,166元、马建军的损失3,766元、刘永良的损失2,745元予以退赔;对李建贵、樊波的违法所得5,600元予以追缴,用于退赔付闯、魏常琼、马建军、刘永良的损失;对扣押在案的比亚迪牌小轿车和奇瑞qq牌小轿车予以发还;对扣押在案的工具、vivo牌手机、oppo牌手机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简阳市公安局依法处置。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5-07
发布时间
2021-06-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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