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大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223********109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新2825民初604号
案号
(2018)新2825执42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且末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1、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艾尔肯·艾尼赔偿损失45049.73元;2、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且末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艾尔肯·艾尼赔偿损失39399.66元;3、被告刘大红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艾尔肯·艾尼赔偿损失129589.99元;四、驳回原告艾尔肯·艾尼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88.28元,由原告艾尔肯·艾尼负担285.24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支公司负担926.24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且末支公司负担785元,被告刘大红负担2891.8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且末县人民法院
省份
新疆
立案日期
2018-10-16
发布时间
2019-01-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8)新2825执428号
立案日期
2018-10-16
执行法院
且末县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132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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