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省富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50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闽0103民初872号 |
案号 |
(2021)闽0103执恢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林银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借款400000元返还给原告杨庆凤,并向原告杨庆凤支付借款利息(利息从2017年4月1日起按月利率1.8%的标准计算至被告林银凤还清借款之日止)。 被告福建省富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金额负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32元,由被告林银凤、福建省富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4-13 |
发布时间 |
2021-06-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美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12255505837X2 |
登记机关 |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连江县凤城镇国泰路1号鼎森中央公园二区12号楼1605单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