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十八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5508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闽0622民初82号
案号
(2017)闽0622执5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云霄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经双方确认诉争合同福建十八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已交付的18台设备货款为4 148 600元,扣除福建十八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已付款2 800 000元,剩余货款金额为1 348 600元;该部分货款的利息,泉州市佰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同意扣除福建十八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已付的194 587.56元外,直接减按378 000元计取。二、诉争案外编号为BYZG-2014-03-05号合同,合同金额290 000元,因泉州市佰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尚有相关票据等手续未履行完毕,泉州市佰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应在签订调解协议后15日内履行相关票据等交接手续,福建十八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同意该合同款项与上述第一条约定的货款本息合并处理。三、调解协议签订后,上述货款及利息合计2 016 600 元,福建十八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应分期付款如下:(1)2017年5月31日前支付500 000元;(2)余款自2017年6月起每月30日前各支付200 000元直至2018年1月30日前全部付清。四、若福建十八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未如期足额履行以上的还款义务,则未支付部分款项视为全部到期,泉州市佰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有权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按未付款部分的5%收取违约金。五、诉争合同中尚未交付的2台设备,货款金额681 400元,双方在调解协议签署后15日内就继续履行签订补充约定,福建十八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应于2018年2月16日前将该款项支付完毕,泉州市佰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按福建十八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要求配合完成上述2台设备安装及取证工作。如果超过上述期限福建十八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仍逾期未支付,泉州市佰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有权以681 400元自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8%计算利息,并按该部分协议金额的5%支付违约金。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17-07-06
发布时间
2017-08-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7)闽0622执511号
立案日期
2017-07-06
执行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1592430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鞠伟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6005550864262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漳州市云霄县列屿镇半山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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