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中元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432********30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0821民初812号 |
案号 |
(2021)鄂0821执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京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谢中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高波、高伟林地恢复费用44071元;二、谢中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高波、高伟林木损失8700元;三、驳回高波、高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0元,鉴定费12000元,合计17500元,由高波、高伟承担8105元,被告谢中元承担939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京山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11 |
发布时间 |
2021-06-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