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玉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06********00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421民初360号 |
案号 |
(2021)湘0421执5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刘玉英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会借款本金21000元及利息(以110000元为基数按月率2%计算自2015年2月7日至2015年11月13期间的利息20240元,以210000元为基数计算自2015年11月14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240100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210000元为基数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已偿还的80000元应予以抵扣);二、驳回原告王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870元,减半收取4935元,由原告承担1480元,由被告刘玉英承担345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6-08 |
发布时间 |
2021-06-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