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玉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406********002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0421民初360号
案号
(2021)湘0421执58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刘玉英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会借款本金21000元及利息(以110000元为基数按月率2%计算自2015年2月7日至2015年11月13期间的利息20240元,以210000元为基数计算自2015年11月14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240100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210000元为基数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已偿还的80000元应予以抵扣);二、驳回原告王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870元,减半收取4935元,由原告承担1480元,由被告刘玉英承担345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6-08
发布时间
2021-06-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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