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省星润达教学仪器科技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732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291民初2508号
案号
(2019)苏1291执恢1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省星润达教学仪器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寺巷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截至2016年9月29日为144282.68元;以30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9.3525%自2016年9月30日起计算至2017年7月3日止;按年利率14.02875%自2017年7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吉彭才、泰州市逸鑫科教器材有限公司、江苏光华运动器材制造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省星润达教学仪器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付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已向原告履行的债务部分向江苏省星润达教学仪器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474元,减半收取1723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237元,由被告江苏省星润达教学仪器科技有限公司、吉彭才、泰州市逸鑫科教器材有限公司、江苏光华运动器材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四被告应于上述判决主文确定的给付义务履行期限内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474元。[通过银行交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①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②汇入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③汇入银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④帐号:479369913453;⑤行号:104312800123;⑥款项:上诉费;⑦一审案号;⑧编码:112001。]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9-07-24
发布时间
2019-11-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苏1291执恢152号
立案日期
2019-07-24
执行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3170000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万红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2917732305613
登记机关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审批局
注册地址
泰州市开发区寺巷街道屠桥工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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