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辉煌实验仪器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25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291民初129号 |
案号 |
(2016)苏1291执6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吉彭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项黎明借款本金970000及逾期利息(以970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12月1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江苏辉煌实验仪器有限公司、江苏省星润达教学仪器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驳回原告项黎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款项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70元,由项黎明负担422元,由吉彭海、辉煌公司、星润达公司负担13648元(此款项黎明已垫付,被告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交项黎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费14070元。[通过银行缴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①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②汇入单位: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③帐号:10-201101040668868;④汇入银行:农业银行泰州海陵支行;⑤款源:上诉费;⑥一审案号;⑦编码:112001]。(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9-19 |
发布时间 |
2017-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6)苏1291执639号 |
立案日期 |
2016-09-19 |
执行法院 |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970000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朱桂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03592549207P |
登记机关 |
泰州市高港区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泰州市高港区刁铺街道泰高公路东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