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孙鹏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0524********22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吉2401民初7557号 |
案号 |
(2021)吉2401执21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延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孙鹏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原告赵兰柱支付3192元及误工费162元,共计335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孙鹏飞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延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21-04-26 |
发布时间 |
2021-06-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