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项明雨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822********387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浙0326民初1024号
案号
(2021)浙0326执167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项明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阳县金龙皮革化工原料有限公司 4 8 1 2 2 1元(以 4 8 1 2 2 1元为计算基数,自 2 0 2 1年 2月 1 8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1-05-18
发布时间
2021-06-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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