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艳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3821********490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0922民初525号
案号
(2021)川0922执8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射洪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王艳梅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小敏借款3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80000元为本金,从2021年1月1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由被告王艳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杨小敏律师费11500元。三、驳回原告杨小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98元、保全费2670元,由被告王艳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5-13
发布时间
2021-06-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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