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艳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821********490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922民初525号 |
案号 |
(2021)川0922执8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射洪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王艳梅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小敏借款3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80000元为本金,从2021年1月1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由被告王艳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杨小敏律师费11500元。三、驳回原告杨小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98元、保全费2670元,由被告王艳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射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5-13 |
发布时间 |
2021-06-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