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蒋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921********249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923民初1393号 |
案号 |
(2021)川0923执2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蒋敏、姚昌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朱茜归还借款173000元并支付资金利息(以173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驳回原告朱茜的其他诉讼请。若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20元,减半收取计2110元,由被告蒋敏、姚昌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2-03 |
发布时间 |
2021-06-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