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曾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523********59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129民初1806号 |
案号 |
(2021)川0129执4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邑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周泽彬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四川省成都市金明汽贸有限公司代偿款48,064.84元,并承担从2020年7月24日起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以本金48,064.8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周泽彬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四川省成都市金明汽贸有限公司违约金14,419元;三、被告周泽彬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四川省成都市金明汽贸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元;四、被告曾静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被告周泽彬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4元,由被告周泽彬、曾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邑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3-03 |
发布时间 |
2021-06-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