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晓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230********3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209民初1238号 |
案号 |
(2021)冀02执54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李晓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王子全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并支付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息6%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被告李晓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3-11 |
发布时间 |
2021-06-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