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谢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230********23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209民初2237号 |
案号 |
(2021)冀02执24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兴磊、李谢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祥巧欠款17万元,并以17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二、被告刘印明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计2300元,由原告郑祥巧承担523元,由被告刘兴磊、李谢平、刘印明承担177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22 |
发布时间 |
2021-06-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