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于明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7********19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民终2212号 |
案号 |
(2021)冀0427执1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撤销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2018)冀0427民初1369号民事判决;二、于明军、张利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于艮山7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1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300元,均由于明军、张利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时间 |
2021-06-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