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黑建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5********75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02民初2953号 |
案号 |
(2021)冀0402执4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邯郸市隆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佩华借款2100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5月20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以本金2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6.6%计算的利息(已经支付的80000元利息从中扣除);二、赵霞、黑建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440元,减半收取计1222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邯郸市隆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黑建国、赵霞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2-25 |
发布时间 |
2021-06-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